《论语·为政》中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要当一个善良的人,
遇到有困难的人要伸出援手。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
我们集体变成了《论语·为政》中所说的“见义不为”。
我们的勇气到哪里了?正义感又到哪里去了?
说道见义勇为,
绕不开的一个案子就是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了。
有人会说,彭宇案人尽皆知,有什么好讲的。
但我敢打赌大部分人对这起案件的印象都只停留在
法官王浩的那句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上。
当年的新闻和舆论花了太多的笔墨去烘托一个“好人蒙冤”的故事,
导致大多数人无法看清这起案件的细节与全貌。
今天咱们就来深扒一下彭宇案的真相,聊聊为什么大家都说,
是这起案件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2006年11月20日9点30分左右,南京市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
两辆83路公交几乎同时靠站。66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
拎着保温瓶,急着跑向后面那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
当刚刚经过前面那一辆83路公交时,26岁的市民彭宇,
从后门下车。就在这一瞬间,两人的命运发生了巨变。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相撞,如果相撞,是谁撞的谁,
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没有任何第三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
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57 岁的陈二春老先生,
在案发现场也参与了部分救助。
根据陈老先生所言,他没有看到徐寿兰是如何倒地的,
他路过案发现场时,徐寿兰已经在地上了,只看到彭宇上前帮忙。
于是找自己也主动提供帮助,
打电话通知徐寿兰的家属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当时还一个劲儿地说谢谢,并强调「我不会连累你们的」。
后来,徐寿兰的儿子和侄女赶来,
陈二春觉得自己该做的事已经做完,便离开了现场。
彭宇则跟着一起把徐寿兰送到了医院。
在医院还帮忙垫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徐寿兰接受检查期间,
彭宇和徐寿兰的儿子潘辉一边聊天,一边等待结果。
一开始两家人的气氛还比较友好。
可检查结果出来的那一瞬间,矛盾爆发了。
徐寿兰胫骨骨折,需要更换人造股骨。这属于8级伤残。
伤残登记共分为10级,其中1级最重,10级最轻。
值得一提的一点是,伤残等级与伤情等级的鉴定标准不同。
例如一场交通事故导致了当事人8级伤残,
但当事人可能受的是轻伤,也可能受的是重伤伤。
徐寿兰
徐寿兰的手术费用大约需要几万元。
检查结果出来后,她便一口咬定是彭宇撞到了她。
儿子潘辉向彭宇索要医疗费。
彭宇拒付,他说徐寿兰的伤并不是自己导致的。
就这样,双方纷纷来到南京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报警。
当天下午5点左右,派出所民警分别对彭宇和潘辉做了询问笔录。
各种调解失败后,徐寿兰在南京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2007 年 1 月 12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此后,彭宇和徐寿兰一家分别于2007 年 4 月 、6月、7月,三次对簿公堂。
迷雾重重在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一共开了3次庭,
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案件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可徐寿兰跌倒的那个瞬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即使经过了三次开庭,集合各方证言与证据能够还原的依旧只是断片。
开庭画面
第一次开庭的日期是2007 年 4 月 26 日。
原告徐寿兰的诉求很明确,
要求被告彭宇赔偿其医疗费 40460 元,
残疾赔偿金 71985元,
除此之外还有住院费、营养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等,
总计金额136419元。
彭宇(右)
这钱徐寿兰要得理直气壮,她主张自己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说那时她刚好经过公交车的后门,彭宇是第一个从车上冲下来的。
第一次开庭,徐寿兰就请了律师,
而彭宇这边是由自己的妻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在第一次开庭代彭宇出庭答辩时,妻子没有承认相撞,
也没有否认相撞,只是强调:“原告徐寿兰受伤非由被告所致,
所以被告,也就是彭宇,不应该承担责任。”
随后要求调取他们报警时,在城中派出所做的笔录原件。
值得一提的一点是,对于是谁提出调取要笔录原件的问题上,
不同地方的报道,出入很大。
《南方周末》2016年的一篇题为《唯有真相不可调解》的报道中说,
申请调取原件的人是彭宇。
但《瞭望》周刊在2012年的一篇特稿《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中却说,
徐寿兰是那个要求调取笔录的人。
不管第一个提出调取笔录的人究竟是谁,
这份案发后第一时间所做的问询笔录显然都至关重要。
日后,它也成为了本案中最有争议的证据,
甚至引出了警察说谎、司法腐败等论调。
真相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第一次开庭草草收尾,
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庭审结束后,
此案的主审法官王浩便要求城中派出所提供笔录原件。
王浩是中文系毕业的在职法律硕士,刚刚踏入司法界不久。
我想在他刚刚接手这起案件的时候,
一定认为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民事纠纷了,
绝对不会想到此案会给他的人生和前途带来巨大的冲击。
回到案件本身,王浩让城中派出所提供笔录,但好巧不巧,
派出所说这段日子所里正好在装修,笔录遗失了。
所长卢昌斌声称他找了至少6次都没找到。
至于为什么装修会导致笔录遗失,
卢昌斌在这边似乎也显得很无辜,
说“我要知道怎么会找不到,我就找到了”。
笔录没有了,王浩只能叫来两名当时负责问询的民警,
他们是卢生荣警员和沈富根警员。
王浩让他们仔细回忆问询时的每一个细节,并且补做一份笔录。
两位民警回忆说,记得当时彭宇讲过,他下车的时候,
感觉左胳膊被撞了一下,
一回头就看到老太太躺在他左侧身后的地上了。
也就是说,根据两位民警回忆的笔录内容,
很有可能徐寿兰和彭宇确实发生过相撞,
但不是彭宇撞得徐寿兰,而是徐寿兰撞的他。
那么这两位民警的回忆是否准确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审第二次开庭
一审第二次开庭的日期是2007年6月13日。
这次开庭时,彭宇辨称,自己下车的时候确实与人撞了,
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
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注意,这是此案中第一次出现“好人好事”类似的词汇。
法官王浩接着询问了有关彭宇垫付那200多元医疗费的事。
原告徐寿兰一方觉得,这个钱就是彭宇垫付的赔偿金。
但彭宇说,这钱是他借给潘辉的。
法官王浩问,那你事后有没有联系潘辉让他还钱呢?
彭宇说没有,当被问到为什么时,彭宇说,已经闹僵了,
不想再联系他了。就这样,第二次开庭依然没有得出任何结论。
但是这次庭审结束后,事情出现了一个关键性的转折。
城中派出所突然向法院提供了笔录的照片。
照片拍摄于2006年11月21日,也就是案发后第二天。
上面显示,彭宇是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的的,他说:
我是第一个下车的。
刚下地面就向车尾的方向看是否有我要换乘的21路公交车,
此时,突然觉得我的左胳膊被撞了一下,
我就转身向车头方向看去,没有看到人,当我在回头时,
就看到一个老太太倒在我的身前。
我用胳膊扶着老太站了一会,这时有位中年男子过来问老太太的情况。
(这个中年男子应该指的就是陈二春老先生)
后来,老太太的儿子来到现场后,我们就一起把老太送到了省中医院检查。
城中派出所卢昌斌所长说,笔录的照片是他拍下的。
可这也太蹊跷了,笔录的原件碰巧在装修中遗失。
笔录的照片又突然在第二次开庭后被找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开庭前,
法院可以视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这份笔录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力不言而喻。
公平起见,法官王浩通知了彭宇。
彭宇看到了笔录的照片,并且拷贝了一份复印件带走了。
彭宇本身供职于一家通信公司,又精通电脑,
他很快就发现了照片中的问题。
照片的exif属性
城中派出所卢所长说,照片是他拍的。
可是照片的exif属性所显示的手机型号却与卢所长的手机型号不符。
最终在法官的不断询问下,卢所长才不得不承认,
照片是徐寿兰的儿子潘涛拍的。
潘涛为什么能随便拍摄警方的询问笔录呢?
那是因为潘涛除了是徐寿兰的儿子,还有另外一个身份,
那就是南京市公安八处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
至此,已经不需要任何人在多说什么了,这背后的东西,已经足够大众脑补。
第三次开庭
第三次开庭的时间定在了2007年7月6日。
就在开庭前几天,彭宇拿起电话,
打给了昔日风靡一时的网络论坛「西祠胡同」的
“南京零距离版块”的版主周桂华。
这通电话彻底将彭宇、徐寿兰、甚至法官王浩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舆论推手
彭宇给周桂华讲述了一个好心没好报的故事。
周桂华,新闻科班毕业,直觉告诉他,
这将是一个吸睛的好选题。
他迅速给南京10多家平面媒体和几家电视台的相关记者、
编导群发了简单的信息,内容大致是: 一个小伙子做好事,
把摔倒的老太太扶起,送她去医院,反而被老太太起诉索要赔偿。
已经经历了2次开庭,第三次开庭将在几天后的7月6日。
开庭前已经有一些媒体采访到了彭宇,
也有记者联系上了原告徐寿兰。
徐寿兰的家庭条件其实并不差,她有两个儿子,
大儿子在美国,小儿子是警察。
徐寿兰和伴儿又有退休金,有医保,她表示坚持要告彭宇,
不是为钱,就是想讨回个公道。
第三次开庭当天,法院外已经被不少记者围的水泄不通了。慎重起见,
法院指派了另外两名代理审判员和法官王浩一起组成了合议庭。
彭宇这次也请了律师。针对笔录照片,彭宇和他的律师表示:
那些东西都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
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彭宇所言。
最重要的一点,本案是民事案件,
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因此笔录照片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次开庭时,57岁的陈二春老先生也作为证人出席了。
让人意外的是,原告徐寿兰竟然当场否认见过陈二春老先生,
她认定当时在场帮忙的人不是陈二春,那个人脸上有颗痣,
而陈二春没有。当陈二春描述说,不知道徐寿兰是怎么摔倒的,
但是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扶起了她时,
徐寿兰激动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道“你瞎编!你瞎编!”
把陈二春气的在法庭上赌咒发誓说,自己说的句句实言,
当天还是自己给徐寿兰的儿子、侄女打的电话,
不信可以去调取他的通话记录。法庭也确实这么做了,
最后证实陈二春所言属实。
徐寿兰的态度让陈二春走出法庭后依旧不能释怀,
连说三遍:“太让我气愤了,做人怎么能这样呢?”
他甚至表态,虽然跟彭宇素不相识,
但他愿意陪着彭宇一起上诉、申诉,一定要还彭宇一个清白
!因为如果当时不是彭宇,而是我陪着徐老太去医院,
那么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可能就是我!
媒体的介入,就像一滴水滴进了热油锅,
让彭宇案在全国迅速炸开了。
尽管第三次庭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但是很多人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大部分人都和陈二春一样,相信彭宇是清白的。
判决
2007 年 9 月 3 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长达9页,内容冗长,但判决结果可以概括为:
法官并不认为被告彭宇是在见义勇为。
原告和被告确实发生过碰撞,
但由于被告无法预定相撞后会发生的情况,
所以被告与原告都没有任何的过错。
原告由于此次碰撞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等,总计应为114690元。
按照民法通则,法院最终判决两人公平分摊责任
,作为被告的彭宇承担40%的责任,
并赔偿给原告徐寿兰老人45876元。
值得一提的一点是,法官王浩把彭宇在医院付的200元钱
认定为了赔偿金的垫付款,而不是借给徐寿兰儿子潘涛的钱。
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无法堵住舆论的悠悠众口。有网友怒骂:
“小伙子无缘无故被判了40%的责任,他有什么错?”
“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不是谁惨谁有理!”
“做了力所能及的好事,小伙付出了这么多,值吗?”
甚至有人说:“我去,老太太撞得他,他还要担责?”
法官王浩的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更是让所有人怒火难平。但事实上,王浩究竟什么时候,
在哪儿说过这句话,我并没有找到。9页的判决书中没有这句话,
庭审的完整视频似乎也没有对外流出,
已公布的片段中也没有找到这句话。
那么这句话的原始出处是哪儿,
又为什么会成为一句名言流传至今呢?
有一种说法是,这句就是媒体根据判决书中,
王浩的推理,浓缩提炼出来的。
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
如果被告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
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
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
如果被告彭宇是做好事,那么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
他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并未这样做,显然与情理相悖。
关于彭宇主动付的那200多元的医药费,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即便是借款也应该会索取借条等书面材料。
但如果是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因此,判定这200元应为赔偿款。
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事后,法官王浩曾经接受了《南方周末》的采访,
采访中他说:从证据的角度来讲,
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的证据。
可是他所采信的最重要的原告的证据却是
那份来历存疑的笔录的照片。
王浩解释说,他已经告知被告,
如果被告认为笔录的电子文档存在被伪造、篡改等问题,
可以申请鉴定。
但被告方并没就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申请鉴定,
仅仅以电子文档的合法性,以及无法与原件核对为由而不予认可。
王浩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所背负的压力可想而知。
他也可能确实想把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好。
从冗长的判决书和多次开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但问题是,他不应该把自己所认为的“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
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
要知道司法裁判是会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起引导作用的。
王浩的判决就相当于完全否认了社会上应该存在好人,
给大众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撞人,那么还是不要“扶”的好。
然而,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是,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都是“乐善好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经过媒体的解读,王浩的判决成了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无脑言论。
他的个人品质与职业素养都遭到质疑与攻击,甚至包括他的中文系出身。
彭宇案结束后没多久,王浩就被调离了鼓楼区法院,
被安排在离法院10公里之外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
徐寿兰这边更是在宣判仅 3 天之后,家庭地址、电话号码都被挂到了网上。
每一天都会接到骚扰电话,还有人找上门来。儿子潘涛也因此脱掉了警服。
汹涌的舆论也没有放过彭宇,大量记者媒体联系他,想第一时间知道案情的进展。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彭宇会上诉的时候。
2007年10月的一天,传来了彭宇和徐寿兰和解的消息。
原本分歧巨大的两个人却在舆论的漩涡中一步步走向一致。
双方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彭宇同意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元。
协议上还有另外一个要求:双方均不得在媒体,
包括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等上,
就本案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从此以后,彭宇和徐寿兰都再也没有公开露过面。
2013年8月,徐寿兰病逝。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章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
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但也有不少人对这篇文章提出了质疑。
说彭宇在哪儿、什么地方、跟谁承认了撞人?
这个多年后,具体是哪一年?
彭宇早就消失在了公众的视野里,
更何况还有保密协议在,他怎么可能再发表关于此事的言论。
彭宇和徐寿兰究竟有没有发生过碰撞,
如果撞了,又是谁撞了谁,
事情的真相也许只有已经去世的徐寿兰、彭宇和老天爷知道了。
但真相早已不在重要,重要的是,
此案带来的雪崩效应到今天还影响着每一个国人。
雪崩效应2008年8月21日,郑州大学学生李凯强自称骑车途中,
好心帮扶摔倒老太太宋林,却被老人一口咬定是被他撞伤的。
双方各执一词。这起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诉及发回重审,
判了三次法院依然没办法搞清事情的真相。最后各打50大板,
而李凯强需要赔偿宋老太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近2.1万元。
2011年8月26日,江苏南通司机殷红彬在驾车途中,
搭救骑车侧翻的石老太,却被老太指认为肇事者,
最后幸亏大巴车的监控录像换了殷红彬清白。
2011年10月,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
在马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碾轧,
几分钟后又被另一辆货车再次碾压。
让人脊背发凉的是,监控录像显示,7分钟内,
共18名路人先后经过,均未相救。
最后,还是一位拾荒的陈阿婆把小悦悦抱到了路边,
此后被其父母送到医院救治。数日后,小悦悦还是不幸离世。
轰动一时的「彭宇案」让无赖看到了“讹人”发财的机会,
让好人看到了“见义勇为”的代价,让普通人找到了“见死不救”的借口。
彭宇案之前,有没有“碰瓷讹人”的无赖?有。
有没有做好事不求回报的好人?有。
有没有袖手旁观的冷漠路人?也有。
但无法否认,是「彭宇案」的一纸判决和舆论效应,
让“见义勇为”的成本成倍地增加,
把“道德沦丧”4个大字放在了明面上。
因为根据判决书的逻辑,你没撞人的话,
正确的做法不是去扶人,而是去抓那个撞人的人。
你没撞人的话,就不该做好事,和家属一起把被撞者送到医院。
知乎上有一个朋友说,一年夏天他被一辆电瓶车撞到了。
30多度的高温,四仰八叉的拍在滚烫的地上,
眼前都是黑的,嘴里咸咸的,满嘴是血。
很多人来围观,甚至把他围成了一个圈,
一位好心的大叔把他散落在地上的物品捡起来,
放在他身边,但就是没人敢去扶他。
他说在这种大环境下,他完全理解不扶他的人,
而且对那位帮他捡东西的大叔充满了感激。
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呢?
西方社会存在好、坏撒玛利亚人法两种法案。
这奇怪的法律名称来自于一个《圣经》典故。
一个律法师故意刁难耶稣,试探问他说,
“爱邻舍如同自己”中的“邻舍”意指何人。
耶稣用一个故事回答了这个问题,
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
强盗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
然后一个祭司从他身边路过,看了一眼他就过去了。
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绕过去了。
唯独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至路边,看见他,就动了慈心,
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
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
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
‘你且照应他,不够的费用,我回来必还你。’
耶稣问律法师,你觉得这三个人,
哪一个人才是被强盗毒打的人的邻舍呢?
律法师回答是怜悯他的那个。
撒玛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死对头,
祭司是犹太人的宗教领袖,利未人则是宗教精英,
但是最后对落难者施以援手却是他们口中所极为不耻的外邦“杂 种”。
耶稣的这个故事,就相当于在二战期间,一个中国流血倒地,
国军将领从他身边经过、爱国学生从他身边经过,
但都没有施救,最后救助他的是日本敌军的一个士兵。
这故事会不会让你感到震撼。
耶稣用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给邻舍下了一个定义,
凡是需要你帮助的人,不分国籍、种族和阶级之别都是你的邻舍。
这个典故引申出了西方社会“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
和“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两种处理
“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的立法风格。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
就是强制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
在对自身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必须要施以援手,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案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的葡萄牙,
随后的一百多年里,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十五个
欧洲国家的刑法也相继采纳。
但是“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
在英语语种的国家用的较少。以美国为例,目前五十个州中,
只有明尼苏达州、威斯康辛州、佛蒙特州少数几个州规定了此法案。
促使美国部分州采用“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的是
一起发生在纽约的著名案件,邱园案(kew gardens)。
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维斯(Kitty Genovese)的女子被刺伤,
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喊了半个多小时,
周边的38个住户,居然无动于衷,甚至连个报警电话也未曾拨打,
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一切,听到了一切,却眼睁睁的看着她惨死街头。
随后美国个别州便出台了相应的法案,
要求公民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
即使无力亲自营救,至少也应该做到报警。
相比“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
英语语种国家更常用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就是通过法律来鼓励见义勇为这种善举。
相比“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并不会
强制公民对他人实施救援,
其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在紧急状态下,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
即使在施救的过程中,出现了纰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都可以免除施救者的法律责任。
2020年8月,
一条“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后痛哭”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事发当天,在湖南常德火车站,一名男子突然倒地,
两名医学院女研究生看到后立即上前急救。
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整个过程持续近20分钟,
直到救护车到达现场前,两人一直没有放弃。
但遗憾的是,该男子最终抢救无效离世。
这个结果令两名医学生遗憾和伤心不已,离开现场时忍不住痛哭。
两名女生的善举,赢得了绝大多数网友的点赞。
但仍然有人恶意吐槽说:
“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这个剧情怎么样?”
让人没想到的是,这条恶意评论竟然还获得了6.1万点赞。
幸好,身亡男子的家属很明事理,他们站出来,力挺两位女学生,
对她们表示感谢,
还说,”不明真相乱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这样以后谁还敢出手救人。“
重建道德,虽然不是单靠法律就能做到的,
需要各种社会制度齐头并进,
但是法律至少可以给人们创造积极行善的条件。
从这个角度来说,“好撒玛利亚人法”是有值得借鉴之处的。
大快人心的是,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碰瓷”将被列入刑法,将来再碰瓷讹人,可能会视情况以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希望将来有一天我们的社会环境
不会再让人们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
能够将国人心中的坚冰逐渐融化,
让我们再次看到重新燃烧的人心。